总会简介

中华丘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字号+ 作者: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 2006-04-26 05:31

 
中华丘()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中华丘氏是中华民族历史最悠久的姓氏之一,尊“炎帝之裔、伯夷之后”姜太公为太始祖。
        商末周初,姜太公文韬武略,天纵圣哲,辅佐文、武、成、康四代周王在历史大变革中功勋卓著,名威天下。他奠基创立的齐文化,成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源泉,对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他的军事思想和实践所成就的功业,奠定了其“武圣人”的崇高地位。
姜太公功高封齐建都营丘后,三子穆公以地为氏,穆公为丘氏开姓始祖。邱姓本为丘氏。西汉废黜百家,独尊儒术,避孔子讳,诏丘加“邑”部改为邱。金明昌三年,金修孔庙,命臣庶回避孔子讳,其域内丘氏改邱姓。迨清雍正三年,朝廷“尊师重道”,诏令丘改邱,故今丘邱并用。
 中华丘氏历经三千多年绵延发展,代逾百世,后裔衍播中华大地和世界五大洲。郡望有扶风、吴兴、河南等。
由于漫长的历史变迁,源流世系已隐隐弗彰。十年“文化大革命”,姓氏文化遭受巨大浩劫,许多维系宗族感情、记载祖源世系的祠墓被毁、族谱遭焚,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为使子孙后代不忘本源来历、不忘祖恩祖德,特以承传民族历史文化、建设和谐社会为已任,凝聚宗内有识之士,共同承担惠宗益族之义举。
 
第一章     
第一条 团体名称
本团体名称定为“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简称“中华丘氏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之世界各地丘(邱)氏宗亲自愿参加之民间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本会宗旨为:尊祖敬宗、爱国爱乡、忠诚服务、无私奉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香港,并在深圳市、淄博市、北京市设办事处。必要时在有关国家和地区设立分会。
第四条 本会内设机构:1、理事会;2、监事会;3、基金会;4、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5、秘书处。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研谱编谱: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统一丘氏辈序字派
广泛联系海内外丘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理清世系,各归所属,以科学的态度,对丘氏的祖源、发展、分支、迁徙等进行考证研究分析论证,广泛搜集吾氏历代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文物,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等,积极向会刊简报投稿或宗内进行学术交流;编谱时,应用集体考证后准确有据的资料,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统一丘氏辈份,促进尊祖敬宗,敦宗睦族。
(二)修缮祠墓:修缮具有历史意义和文物保护价值的祖祠祖墓,抢救历史文化遗产
丘氏各祖居地之祖墓、祖祠和其它文物都是当地历史文化积绽的体现,是维系海内外宗亲回祖居地探访与思源的纽带之一,本会将与当地宗亲和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抢救丘氏文物,弘扬营丘文化。对年久失修且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祖墓、祖祠和有关丘氏历代名人的古建筑等文物,筹资重修、重建,保护管理。
(三)兴教育贤:培养丘氏人才,为国家发展和人类进步做贡献
鼓励各地宗亲积极开展兴教育贤工作。(1)凡录取到国家重点院校就读,有经济上有重大困难的学子,符合本会具体规定,取得县乡政府和就读院校证明,向本会申请,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等级奖、助学金。(2)、凡宗亲获得省部级、国家级或国际上各种荣誉奖励者,本会也给予奖励或选入本会荣誉榜。
第六条 工作守则
凡参加本会研谱修谱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1、必须坚持尊祖敬宗,尊重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扎实认真工作,知者续之,不知者留给后人探究补之;
2、必须反对先入为主,反对主观臆断和偏袒;
3、对祖源世系的考证,任何个人不得随便作结论,须经集体论证认定属实,由研究总会进行公布,广泛征询宗贤意见之后,再作结论公告;
4、研究时实事求是,依靠宗亲全面收集资料,审慎辨认真伪。不能以感情办事,误虚为实;
5、应思想感情融洽地、旗帜鲜明地联络各地原编谱人员,尊重他们对祖宗的爱戴认识,依靠他们的智慧聚汇成研谱编谱的力量;
6、研究的资料未经集体结论公告不得扩散;
7、经集体结论的资料(包括附件)统一存档。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与积极参加宗亲联谊和本章程规定的“三大任务”的宗亲及其配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各地原有的宗亲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自由开展族谱学术研究和发表相关研究文章的权利;
3、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5、在讨论总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6、团体会员有向总会推选人员的权利;
7、有呈报“优秀学子”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奖励金的权利;
8、有组织调查组,按总会要求,对祖源世系开展实地调查取证的权利;
9、有派出代表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有尊祖敬宗、敦宗睦族、联络宗亲的义务;
2、有团结互助、忠诚服务、无私奉献、赞助义举、不计名利、积极工作以福祉家庭、宗亲、民族、国家与人类社会的义务;
3、有遵纪守法、忠实勤勉、崇尚文明、礼貌待人的义务;
4、有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努力多出研谱成果的义务;
5、有及时汇报研谱编谱和联谊工作的义务;
6、有服从本会决议和积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7、有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其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
(一)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二)创会会长,捐巨资出大力,任劳任怨,为本会终身会长。
(三)会长,由为本会捐款200万元以上之出资最多之宗亲担任。任期每届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一届。创会会长依照前项规定。
(四)副会长,由为本会捐款10万元以上之宗亲担任。任期每届五年,连捐连任不得超过一届。
(五)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1、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3、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
4、财务收支审批;
5、对外代表本会;
6、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十二条 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
(一)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若干人。
(二) 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族内德高望重,热心总会工作之宗亲担任本会顾问。
(三)为本会捐款10万元以上之宗亲,任期届满后,为下一届名誉会长。为本会捐款30万元以上之宗亲,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
(四)为本会捐款20万元以上之宗亲,任期届满后,为下一届荣誉会长。为本会捐款50万元以上之宗亲,为永远荣誉会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为常务执行机构。设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
(二)理事长由会长兼任;副理事长由副会长兼任;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
(三)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组织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执行其它应由理事会执行的事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督机构,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理事会的任何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责:
1、负责监督理事会、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
2、监督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
(一)基金会为本会筹资机构。设:
1、董事长一人,由本会会长兼任;
2、永远荣誉董事长若干人,由本会永远荣誉会长担任;
3、永远名誉董事长若干人,由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担任;
4、荣誉董事长若干人,由上届捐款20万元的宗亲担任;
5、名誉董事长若干人,由上届捐款10万元的宗亲担任;
6、副董事长若干人由本会本届副会长担任;
7、常务董事若干人,由本届为本会捐款5万元以上的宗亲担任;
8、董事若干人,由本届为本会捐款2万元以上的宗亲担任。
(二)基金会董事长、永远荣誉董事长、永远名誉董事长的任期与会长、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相同;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的任期为一届五年。
(三)基金会的任务是:
1、为本会各种会议、日常工作机构开支筹措资金。
2、为本会开展海内外宗亲联谊活动筹措资金。
3、为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筹措资金。
4、为修缮具有历史意义和文物保护价值的著名祖祠祖墓筹措资金。
5、为建筑中华丘氏总会会馆筹措资金。
6、为兴教育贤,培养丘氏人才筹措资金。
第十六条 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
(一)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设会长一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副会长若干人,由本会副会长担任;研究员若干人,由会长报本会聘任。
(三)《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设总编一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副总编若干人,由为本会出钱出力,贡献卓著者担任;常务编委和编委若干人由总编报本会聘任。
(四) 中华丘氏谱馆,是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任务的具体工作机构,设馆长一人,副馆长若干人,馆员和工作人员若干人,馆员由《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常务编委和编委组成,由总编报本会聘任。
(五)《会刊》、《简报》、“中华丘氏网站”编辑部是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的宣传机构,设主编一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副主编若干人,由主编报本会聘任。编委由主编聘任。
第十七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为本会内部工作协调机构和日常工作领导机构。
(二)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总会理事会选举协调工作能力强,有领导和组织能力的德高望重的宗亲担任。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推荐报会长批准由总会聘任。
(三)秘书处的职责:
1、负责本会工作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本会各工作班子的工作;
3、起草本会工作报告,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本会基金会工作报告,本会财务工作预决算工作报告,本会决议、决定等;
4、组织筹备本会的各种会议;
5、组织开展海内外宗亲联谊活动。
(四)秘书处下设机构:
1、总会办公室:由秘书长指派若干副秘书长分营。主要工作职责:j负责各分会、联谊会、办事处和海内外宗亲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k负责信函收发、上传下达和横向联系工作;l负责接待海内外各地宗亲来访;m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本会印信保管;n负责总会领导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总会联络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报总会聘任。主要工作职责: j负责广泛联络海内外各地宗亲开展联谊活动;k负责发动海内外各地宗亲成立分会参与实施“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修祠修墓和兴教育贤,培养丘氏人才”等三大任务。
3、总会财务部:设部长一人,由秘书处报总会聘任;会计、出纳各一人。主要职责是:
j负责本会经费收缴及财务开支;k负责本会物资采购、保管;l做好会议后勤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靠接受会员及各地丘氏宗亲的会费及捐赠。接受个人或集体捐赠的钱、物均由本会财务部出具统一收据,并发给感谢函,在本会《会刊》、《简报》和《网站》公布。捐款、捐物达一千元以上的,发给荣誉证书。捐助公益事业功绩卓著者,将立传永志记念,载大宗谱以青史留名。
第十九条 费用开支
本会会员经本会聘请因参与调查研究工作、会务工作等需要而开支的办公费、接待费、车旅费可由本会报支。
第二十条 审批手续
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由本会秘书处贯彻实施。日常会务开支由会长负责审批、核销。本会会计年度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本会所有个人或集体不得占用或挪用。本会财务制度由财务部制定有关规定,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
各地需建立相应的分支工作机构,由各地自行决定,并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限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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